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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婚外情取证: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有什么区别_2

作者:石家庄市侦探公司 发布时间:2024-11-11点击:93
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有什么区别

一、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有什么区别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之法律界定与差异解析

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这两种不同类型的婚姻形式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它们的形成原因各有不同。无效婚姻通常由于未能满足结婚的实质性要求,或是违反了结婚的重要禁忌产生。

然而,可撤销婚姻则仅仅源于缺乏婚姻合意这个要件中所包含的当事人自愿结婚的非意愿因素;

其次,有权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存在差异。可撤销婚姻需要由具备撤销权的双方婚姻当事人发起。而对于无效婚姻来说,除了婚姻当事人能够提出无效婚姻的请求之外,国家相关部门或者对特定婚姻关系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也能根据自身职权或依法定程序,向法院提交针对某段婚姻关系无效性的申请;

再次,申请的期限上有所不同。可撤销婚姻中的当事人提起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务必在法律所赋予他们行使撤销权的有效期限之内进行,否则超过此期限,撤销权将自动消失。相反,在无效婚姻的情况下,提出无效婚姻的请求往往依据于现实中是否存在法定无效婚姻的具体情形来做出判断;

最后,从受到影响的主体角度来看,可撤销婚姻大都是那些涉及到违反个人权益事项的不当行为。而无效婚姻则更多地是侵犯了社会公德,甚至是危害了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可撤销婚姻一般都有哪些

可撤销的婚姻主要包括因受到强制或压迫而缔结以及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本应告知另一方其重大病情而未尽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所缔结的婚姻。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时间通常从强迫行为结束后的第一年开始算起。以下是对于可撤销婚姻的详细说明:

一、具体的可撤销婚姻的情景主要如下:

首先,因为逼迫而缔结婚姻的,受到逼迫的那一方,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寻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时间应该是从被迫行动停止之后的第一年开始计算。如果是由于非法限制了人身自由而引发的婚姻无效争议,则解除强制措施后的第一年内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求便符合法律要求。

其次,如果某一方患有重大的疾病,他们应该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向另一方披露自己的病情。

若未能如实披露,那么另一方有权在自发现或者应当已经发现可撤销婚姻原因之日起的第一年内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二、关于“胁迫”的定义:此处的“胁迫”一词,一般来讲有两种情况:

1.其中一种是通过非法手段使得其他人在未来可能遭受损害,从而使得某人感到恐慌。这种损害可能与生命、身体、财务、荣誉、自由、健康等方面有关联,而且这种损害必须是非常严重的,以至于能够使受害者感到极度恐惧。举例来说,比如有人通过威胁不和其结婚就会伤害对方的外貌来强迫对方与其结婚等等类似的情形。

2.另外一种是直接对其他人实施非法行为,给某个人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失,然后利用这个压力去迫使那个人结婚。这些直接损害既可能是对身体的损害,如绑架等行为,也可能是对精神的损害,如造谣中伤等行为。

三、为此,当事人想要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话,可以参照下面这些步骤:

(一)申请人需携带好自己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结婚证明等相关材料,亲自前往原来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一份书面的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二)民政部门将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核检查。

(三)如果经过审核确认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张成立,民政部门将会宣布废除原本的婚姻关系,并收回双方所持有的结婚证书。《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可撤销婚姻起诉离婚法院怎么判

在涉及到可撤销婚姻的情况中,提起诉讼请求时法院对该案作出裁决受到诸多因素影响。通常来说,法院的评判依据主要包括多个方面:1.是否具备法定撤销婚姻事由,例如遭受威胁或欺骗等不当行为。2.考虑双方之间的感情真实状态以及稳定程度。3.检查是否存在共同拥有的财产及债务。若有一方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存在可撤销事由,并且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法挽回,那么法院很可能会做出离婚的判决,同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处理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等事宜。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仍然需要结合具体事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值得注意的是,撤销婚姻与提起离婚诉讼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和所需满足的条件亦各不相同。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界定与差异在于:形成原因、申请当事人、申请期限和受影响主体。无效婚姻因违反实质性要求或重要禁忌,可由多方申请,依据具体情况判断;可撤销婚姻仅因缺乏婚姻合意,需双方自愿申请,且在法定期限内。前者多侵犯社会公德,后者影响个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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